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张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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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612号案件名称
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张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张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612号原告: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枫景家园4-2-902号。法定代表人:张汝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敏,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霆,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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