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张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6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612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张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张霆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612号原告: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枫景家园4-2-902号。法定代表人:张汝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敏,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霆,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渤芮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