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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青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3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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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3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青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青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宏伟。被执行人:芦青海,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青龙,男,1970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璐,女,1989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芦青海、鲁青龙、卢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洪洞县公证处(2019)晋洪证执字第66-69号公证书,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芦青海、鲁青龙、卢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22日等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芦青海、鲁青龙、卢璐名下的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划拨至洪洞县人民法院账户。本院工作人员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于2021年7月1日到洪洞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于2021年7月5日到洪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于2021年9月10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芦青海、鲁青龙、卢璐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芦青海、鲁青龙、卢璐的个人高消费。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芦青海、鲁青龙、卢璐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洪洞县公证处(2019)晋洪证执字第66-6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席成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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