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宽永与刘先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731号案件名称
杨宽永与刘先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宽永;刘先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31号原告:杨宽永,男,5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刘先锋,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杨宽永诉被告刘先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凤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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