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宽永与刘先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731号
  • 案件名称

    杨宽永与刘先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宽永;刘先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31号原告:杨宽永,男,5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刘先锋,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杨宽永诉被告刘先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凤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