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剑红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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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159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剑红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剑红;赵建生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15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徐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红,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赵建生,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剑红、赵建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明月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15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徐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红,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赵建生,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剑红、赵建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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