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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剑红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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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15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剑红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剑红;赵建生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15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徐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红,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赵建生,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剑红、赵建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明月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15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徐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红,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赵建生,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剑红、赵建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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