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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涛、刘学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3执恢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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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23执恢761号
  • 案件名称

    王中涛、刘学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鲁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中涛;刘学义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3执恢7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涛,男,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刘学义,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鲁山县。关于王中涛与刘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刘学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中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案件立案后,我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财产,已采取相应措施,其他未发现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信息。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王中涛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三光审判员  陈金辉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登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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