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水利与上海生康华沿护理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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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148号案件名称
秦水利与上海生康华沿护理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秦水利;上海生康华沿护理站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148号原告:秦水利,女,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被告:上海生康华沿护理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周忠惠,总经理。原告秦水利诉被告上海生康华沿护理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同年9月13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秦水利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水利撤诉。审判员 施丹书记员 陈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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