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公绪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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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678号案件名称
李亮、公绪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亮;公绪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公绪国,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薛庆伟,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亮,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公绪国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李亮向公绪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李亮负担。因被执行人李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绪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李亮送达了廉政监督卡、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因数额较小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李亮名下无房产。4、在韩城市XX房XX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亮有住房公积金收入,本院对其予以冻结。5、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李亮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李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李武军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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