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罗敬威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26民初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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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26民初45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罗敬威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罗敬威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26民初4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经营场所:连州市人民路127号G幢。负责人:吴海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然,女,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群,女,该支行职员。被告:罗敬威,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被告罗敬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以被告罗敬威已于2021年8月27日结清逾期金额、支付立案时预交的受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房一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房金梅书 记 员 房 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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