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霏、无锡市道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苏0213执31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苏0213执3162号
  • 案件名称

    陈霏、无锡市道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霏;无锡市道金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3162号申请执行人:陈霏,女,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无锡市道金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56380-X,住所地无锡市尤渡苑375号5楼。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该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霏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道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梁劳人仲案字[2018]第2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无锡市道金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无锡市道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8.78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顾 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