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8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1863号案件名称
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1863号原告: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6.00元减半交纳即5,073.00元,由原告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静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印明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娇娇、宿州市万牧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3891号 下一篇 石营、张峰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