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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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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1863号
  • 案件名称

    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1863号原告: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6.00元减半交纳即5,073.00元,由原告拜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静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印明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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