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学东、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袁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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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1789号案件名称
袁学东、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袁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袁学东;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袁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袁学东,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袁辛庄村。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袁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蓟州区桑梓镇袁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学战,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学东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3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无股权、无证券权益;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福军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袁学东,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袁辛庄村。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袁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蓟州区桑梓镇袁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学战,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学东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3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无股权、无证券权益;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福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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