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恢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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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恢403号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鸣;王十善;肖长华;孙南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松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鸣,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王十善,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肖长华,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孙南妮,女,1955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鸣、王十善、肖长华、孙南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鸣、王十善、肖长华、孙南妮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恢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水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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