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旬阳县甘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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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320号案件名称
杨鹏、旬阳县甘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鹏;旬阳县甘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320号 原告:甘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甘溪镇。法定代表人:白文,系农业综合站站长。被告:杨鹏,男,1966年5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甘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与被告杨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甘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静 书 记 员 李 潇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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