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郎某、长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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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39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郎某、长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郎某;长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 负责人:杨光,临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天,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长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沈路** 法定代表人:邢士丽,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郎某、长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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