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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郎某、长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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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39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郎某、长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郎某;长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        负责人:杨光,临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天,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长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沈路**       法定代表人:邢士丽,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郎某、长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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