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澄清与夏秋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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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157号案件名称
冯澄清与夏秋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冯澄清;夏秋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157号原告:冯澄清,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夏秋韵,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冯澄清与被告夏秋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澄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晨书记员 胡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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