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澄清与夏秋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1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157号
  • 案件名称

    冯澄清与夏秋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冯澄清;夏秋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157号原告:冯澄清,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夏秋韵,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冯澄清与被告夏秋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澄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晨书记员  胡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