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宇与张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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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3756号案件名称
罗建宇与张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建宇;张家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756号 原告:罗建宇,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家勇,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罗建宇与被告张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罗建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勇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建宇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罗建宇负担。 审判员 何朝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鑫 书记员 吴文滔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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