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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中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郭金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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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51号
  • 案件名称

    沧州市中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郭金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沧州市中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郭金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中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凤化店乡南顾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86941632R。法定代表人:孙琳,经理。被执行人:郭金花,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本院在执行沧州市中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郭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中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2元、保全费1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7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金花名下财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到沧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郭金花名下公积金进行查询,发现其有公积金1617.12元。3.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郭金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到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金花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金花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到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分中心冻结执行人郭金花的住房公积金,因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扣划条件,不能对其公积金进行扣划。7.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郭金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郭金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郭金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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