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生、向玉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8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828号案件名称
许春生、向玉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许春生;向玉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许春生,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向玉秀,女,1964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春生与被执行人向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春生已与被执行人向玉秀达成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春生已与被执行人向玉秀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对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02执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吴新林审判员孙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曦 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