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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2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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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2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其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负责人:杨云超,行长。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超。被执行人徐其超,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19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其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三、前往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前往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轮候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其超名下两套房产;在郸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徐其超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四、前往了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10层1007号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财产线索。五、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内将其限制高消费;六、截止2021年9月17日,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52460元及利息;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其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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