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1102民初6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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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096号案件名称
崔某、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崔某;贡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1102民初6096号原告:崔某,女,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衡水市桃城区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贡某,男,汉族,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崔某诉被告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贡某自愿给付原告崔某20000元,分批给付:1、2021年9月14日,给付2,000元(微信转账,已给付)2、2022年9月14日前,给付8,000元;2、2023年9月14日前,给付剩余10,000元;以上款项均打入原告崔某名下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洼支行账户,卡号:62×××38;二、案件受理费3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贡某负担;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牛金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莹玉书 记 员 姜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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