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杜某某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恢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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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执恢226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杜某某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杜某某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1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被申请人:杜某某,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刑终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7刑终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冬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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