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士亮与孙本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115号案件名称
乔士亮与孙本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乔士亮;孙本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115号原告:乔士亮,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被告:孙本虎,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士亮与被告孙本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士亮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俞雅蓉法官助理 曹 丹书 记 员 黄凯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拓对对、拓双双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171号 下一篇 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隆攻英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