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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迎欣、禹州市亨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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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707号
  • 案件名称

    孟迎欣、禹州市亨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孟迎欣;禹州市亨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谷金岭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707号原告:孟迎欣,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2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晔,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乐,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亨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南五里四环路。法定代表人:姚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谷金岭,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7日,住禹州市。原告孟迎欣诉被告禹州市亨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谷金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孟迎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孟迎欣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迎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孟迎欣承担。审 判 员 刘龙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文正书 记 员 陈景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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