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迎欣、禹州市亨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7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707号案件名称
孟迎欣、禹州市亨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孟迎欣;禹州市亨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谷金岭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707号原告:孟迎欣,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2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晔,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乐,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亨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南五里四环路。法定代表人:姚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谷金岭,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7日,住禹州市。原告孟迎欣诉被告禹州市亨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谷金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孟迎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孟迎欣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迎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孟迎欣承担。审 判 员 刘龙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文正书 记 员 陈景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有、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453号 下一篇 李金海、何一辰等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保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