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4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453号案件名称
张有、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有;梁国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453号申请执行人:张有,男,194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梁国玉,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有与被执行人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4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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