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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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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453号
  • 案件名称

    张有、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有;梁国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453号申请执行人:张有,男,194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梁国玉,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有与被执行人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4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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