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秀华、杜尚权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9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秀华、杜尚权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秀华;杜尚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秀华,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杜尚权,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秀华与被执行人杜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莹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成康、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267号 下一篇 戴丽、夏惠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