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康、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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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267号案件名称
胡成康、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胡成康;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3267号原告:胡成康,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法定代表人:刘修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康与被告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康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成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康撤回对被告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胡成康承担。审判员 贺茂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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