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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建伟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326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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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326号之九
  • 案件名称

    涂建伟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涂建伟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5执326号之九 被执行人:涂建伟,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涂建伟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涂建伟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119700元予以继续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电子令牌、银行卡及账户内资金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涂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涂建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涂建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涂建伟名下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涂建伟名下有车牌号为×××的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涂建伟在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20.1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2.69元、在温州银行有存款22.15元、在中国银行有存款28.2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447.25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10元,本院均以扣划,用以缴纳罚金。扣押在案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经本院司法拍卖的款18295元,已上缴国库。扣押在案银行卡内存款已扣划,共计136727.87元,已上缴国库。截至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涂建伟罚金已执行到位标的560.41元,罚金未执行到位标的49439.59元,违法所得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违法所得未执行到位标的1197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涂建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涂建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涂建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涂建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3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雅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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