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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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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94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王伟;张园园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9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与华山路交汇处(龙源世纪花园1号楼)。负责人:李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京,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被告:张园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王伟、张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颖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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