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艳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00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0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艳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艳霞;刘光飞;张文亮;尚志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香林,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孟艳霞,女,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光飞,男,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尚志强,男,汉族,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艳霞、刘光飞、张文亮、尚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25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艳霞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6.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月利率按9.6‰计算;从2015年1月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2.48‰计算),被执行人刘光飞、尚志强、张文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680元、执行费39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电子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名下的财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光飞、尚志强在村里的分红及收益。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冯香林。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