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陈茂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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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4474号案件名称
张进、陈茂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进;陈茂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474号原告:张进,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陈茂,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进与被告陈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进负担。 审判员 翁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郝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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