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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陈茂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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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4474号
  • 案件名称

    张进、陈茂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进;陈茂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474号原告:张进,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陈茂,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进与被告陈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进负担。        审判员    翁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郝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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