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光明、李成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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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831号案件名称
胡光明、李成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光明;李成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831号原告:胡光明,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霞,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广,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原告胡光明与被告李成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胡光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胡光明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要欣欣书 记 员 豆亚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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