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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万明、郭辉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恢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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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恢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邹万明、郭辉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邹万明;郭辉;马丽娟;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恢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万明,男。被执行人:郭辉,男。被执行人:马丽娟,女。被执行人: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辉、马丽娟、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丽娟名下登记有梅赛德斯-奔驰牌小汽车一辆(车号为陕F00234),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丽娟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F00234梅赛德斯-奔驰牌小汽车一辆,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查封实施之日起计算向后顺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文 璞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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