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崔德豹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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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2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俊、崔德豹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俊;崔德豹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女,1987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崔德豹,男性,1984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王俊申请执行其与崔德豹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75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德豹银行的存款25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女,1987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崔德豹,男性,1984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王俊申请执行其与崔德豹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75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德豹银行的存款25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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