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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崔德豹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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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俊、崔德豹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俊;崔德豹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女,1987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崔德豹,男性,1984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王俊申请执行其与崔德豹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75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德豹银行的存款25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女,1987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崔德豹,男性,1984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王俊申请执行其与崔德豹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75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德豹银行的存款25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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