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4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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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4297号案件名称
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武侯区一米滴答货运代理服务部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4297号原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杨兴运,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庆凤,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一米滴答货运代理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文盛路XXX号附2号。经营者:马光明,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青峪乡街道12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妍,广东一粤(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一米滴答货运代理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系一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产品服务的综合型物流企业,主营全国公路物流快运业务。“壹米滴答”作为字号和商标,在物流及货运行业具有相当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于2020年7月成立,开展与原告业务相同的运输业务,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一米滴答”为字号,模仿原告标识机构及字体;2020年8月,被告抢注yimididawl.com及cdyimidida.com域名设立官网,在官网中亦使用“壹米滴答”标识及图形。此外,被告盗用原告的发行文案和图片,谎称具有原告的创新商业模式、网络覆盖率。被告的上述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壹米滴答”品牌、域名、网站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在网络宣传中作商标使用、抢注相似域名,盗用原告网页和宣传文稿,引起公众混淆,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注销yimididawl.com及cdyimidida.com域名;3.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一米滴答”字样;4.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4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在本院辖区内,而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林抒蔚书记员 李彦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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