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保25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保2522号案件名称
刘青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青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保2522号被申请人:刘青,女,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青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青名下的银行存款28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华雨晨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邓德强、胡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855号 下一篇 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4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