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德强、胡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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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855号案件名称
邓德强、胡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邓德强;胡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邓德强,男,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胡伟,男,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德强与被执行人胡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黔062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56361.28元、案件受理费1206元,并缴纳执行费74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胡伟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德强支付57567.28元,2021年9月6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1月29日前支付10000元,2023年1月19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于2024年2月7日前支付完毕。被执行人胡伟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邓德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3执85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 松书记员 谭春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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