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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治林、薛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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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26号
  • 案件名称

    杨治林、薛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治林;薛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杨治林,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薛飞,又名薛刘定,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治林与被执行人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薛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薛飞向申请执行人杨治林支付借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薛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号码15594399999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杨治林以愿意等待拍卖款为由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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