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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福铎、张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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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524号
  • 案件名称

    韩福铎、张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韩福铎;张辉;杨天俐;薛波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524号原告:韩福铎,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张辉,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被告:杨天俐,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被告:薛波,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原告韩福铎、张辉与被告杨天俐、薛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福择、张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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