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福铎、张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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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524号案件名称
韩福铎、张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福铎;张辉;杨天俐;薛波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524号原告:韩福铎,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张辉,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被告:杨天俐,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被告:薛波,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原告韩福铎、张辉与被告杨天俐、薛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福择、张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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