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某、山西坤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1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3120号案件名称
郜某、山西坤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郜某;山西坤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120号原告:郜某,现住河津市。 被告:山西坤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河津市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699144429E。 法定代表人:宁某。 原告郜某诉被告山西坤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某撤回对被告山西坤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西坤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泽茹书记员 马聪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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