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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华萍、仲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4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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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4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华萍、仲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胡华萍;仲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华萍,女,198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仲阳,男,199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胡华萍与被执行人仲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胡华萍申请,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281民初109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仲阳应归还胡华萍借款1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342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案执行标的按照105000元结算,该款由仲阳于2021年9月1日归还30000元(已履行),余款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1日向胡华萍归还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胡华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华萍以已与被执行人仲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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