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萍、仲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4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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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463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华萍、仲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华萍;仲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华萍,女,198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仲阳,男,199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胡华萍与被执行人仲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胡华萍申请,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281民初109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仲阳应归还胡华萍借款1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342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案执行标的按照105000元结算,该款由仲阳于2021年9月1日归还30000元(已履行),余款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1日向胡华萍归还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胡华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华萍以已与被执行人仲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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