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恩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2刑更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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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刑更556号案件名称
鲁恩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鲁恩光案件缘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刑更556号 罪犯鲁恩光,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潮湘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恩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1年4年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判决后,被告人鲁恩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潮中法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 2015年4月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2016)湘02刑更字19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2019)湘02刑更19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以罪犯鲁恩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株洲市云龙地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拾金、刘津、湖南省网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朱文见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鲁恩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提出,罪犯鲁恩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鲁恩光符合减刑条件,建议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恩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5次表扬。罪犯鲁恩光原生效判决中财产刑判项已经已经履行完毕(4万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书、罚没款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鲁恩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恩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小军 审 判 员 刘卫国 审 判 员 邹梅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酿靓 书 记 员 唐 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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