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廷、李金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930民初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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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039号案件名称
王立廷、李金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立廷;李金仓;赵书臣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930民初1039号原告:王立廷,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李金仓,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赵书臣,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王立廷与被告李金仓、赵书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修路款49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份,被告找原告修路,应支付原告修路款4970元,一直未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书臣、李金仓偿还原告王立廷修路款3500元(已当庭交付)。二、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王立廷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静茹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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