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湘宁、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3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2318号案件名称
谭湘宁、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谭湘宁;宁乡市卫生健康局;肖贺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2318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谭湘宁、肖贺莹: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谭湘宁、肖贺莹的(2016)湘0124行审1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57472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17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登辉腾悦餐饮有限公司与吴畏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5347号 下一篇 乔元根、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