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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登辉腾悦餐饮有限公司与吴畏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5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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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5347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登辉腾悦餐饮有限公司与吴畏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登辉腾悦餐饮有限公司;吴畏
  • 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5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登辉腾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甲1号B203。法定代表人:周登辉,执行董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畏,男,1981月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北京登辉腾悦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畏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0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登辉腾悦餐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登辉腾悦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登辉腾悦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登辉腾悦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实审 判 员  刘海云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晓桐书 记 员  李连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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