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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厉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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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1922号
  • 案件名称

    王波、厉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波;厉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厉男,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王波与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1民初3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截至2021年05月12日,厉男共拖欠王波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558010.00元。案件受理费458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20元、保函费1750元,合计10355元,由被告厉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车管、工商、证券部门无登记,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厉男招商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6214855160691941_20002账户,银行账户无余额,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厉男鼓楼区万科城小区A5-3-3102室房产,产权证号:苏2017徐州巿不动产权第0089789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厉男在徐州淮展置业有限公司退房款、在徐州御嘉置业有限公司退房款。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1民初3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审判员  黄景审判员  孙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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