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03号案件名称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黄亚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03号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被申请人黄亚安,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黄亚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黄亚安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黄亚安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浩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洪静、范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288号 下一篇 张晓东、薛延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