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东、薛延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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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851号案件名称
张晓东、薛延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晓东;薛延军;王彩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851号原告:王彩云,女,汉族,1975年9月7日生,住子长市史家林坪。被告:薛延军,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住子长市陈家洼。被告:张晓东,男,汉族,1982年9月2日生,住子长市。原告王彩云诉被告薛延军、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彩云于2021年9月2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王彩云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薛延军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王彩云不能提供被告薛延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彩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 苏 红 书 记 员 冯 凡 凡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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