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静、范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2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288号案件名称
王洪静、范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洪静;范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静,女,1984年1月2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范永,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静与被执行范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洪静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24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1665号 下一篇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