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功、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1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183号
  • 案件名称

    杨功、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功;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杨功,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6-6)。法定代表人:王颍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功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40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1199110.59元,执行费14391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钱家勇审判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