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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辽0922民初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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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辽0922民初1018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妻子),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辽092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305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92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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